[72]但在条约中出现并不意味着团结原则能够直接为成员国设定义务或者创造权利,现实中欧洲公法上尚未有明确成员国之间互相协助的义务,某一成员国无法直接援用包含团结原则的欧盟法条款来要求另一成员国对其进行特定条件或者特别形势下的援助。
高龄产妇将会面临更多生育风险,如自发性流产、妊娠期高血压、染色体畸变等。生育带来血脉延续的精神利益,为人父母的重要方面是见证一个承载自己遗传特征的生命体诞生、成长、发展,并在其生长过程中看到自己[23],这是父母身份中最有意义的内容之一。
女性可能因为生育而错过职业升迁的机会,也可能因为追求职业发展而失去再生育的可能。《消歧公约》第11条明确保护女性工作权,要求各缔约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女性的歧视,保证女性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享受自由选择职业、晋升、福利、接受培训的权利,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禁止基于婚姻状况、怀孕和生育的歧视。人口再生产活动对于人类延续和社会福祉具有重大意义。父权制通过一整套话语体系让两性的分工结构固化,通过规范母职给女性设置了重重标准。母亲受国家保护关注的不仅仅是具有母亲这一特定身份女性的生育、抚养行为,还有所有女性基于其固有的人的尊严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
[56] 参见王丽萍:《社会性别视角中的法治文化》,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3期,第44页。国际人权公约对女性的生育健康,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享受卫生设施、货物或者服务等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过罚相当原则得以为之提供实定法依据。
[4]参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行初240号行政判决书。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与违法行为人、相关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从而形成更易为违法行为人、相关人及社会公众接受的减轻处罚决定。[25]只是,法定减罚情节能否囊括可减轻行政处罚的所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素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法定情节之外酌定减轻行政处罚,既超出了法定的量罚情节,也突破了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幅度。
实质法治理念主张法治不仅是制定和遵循一些具有法律形式的规则,而是寻求和贯彻良好规则的治理。[59]从实体内容上来看,减轻行政处罚时机的选择,需立基于裁量基准和原则。
王成栋、杨解君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7项之规定,听证时当事人可就调查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数值式罚款的设定往往以全体潜在违法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为基础,并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成本和守法成本的效益对比。[63]至于量罚要素,除了法定量罚要素,实践中的酌定量罚要素包括处罚前科(有无实施过类似违法行为)、过错程度(行为动机、有无客观原因、是否故意为之、过错大小等)、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包括违法所得)、悔错态度、经济能力等。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全面落实并不意味着一味追责,尽职免责亦是应有之义。[67]参见马怀德:《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有效制约和规范裁量性行政行为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另一方面,程序的叠加有助于降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减罚而被追责的风险。
若量罚要素不完全相同,则需再度借助比例原则进行不同的判断。与此同时,同样处于拥有平均财富以下,尤其是经济困难的潜在违法行为人在考虑对他人不同程度的损害时,亦倾向于选择更为严重的损害。
应减轻行政处罚时,取道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虽可在法律或事实上降低追责风险,却有过罚不相当之嫌。法的安定性要求法律规范体系尽可能确定,且被最大程度遵守。
[44]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宋旭光译,雷磊校,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应松年主编:《行政处罚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页。就行政处罚而言,若不顾后果,一罚了之,可能使得本来已经困顿不堪的企业步履维艰。[4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第55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不过,方林富炒货店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发生在实体店面,影响范围有限,持续时间并不长,涉案商品评价的专业性不强,这意味着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4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处罚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即处罚主体、要件、后果、程序等均须依据其是否侵害违法行为人权益及其侵害程度予以法定。[34]畸重罚则显然并非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种观点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减罚情节,其他规范性文件增设的减罚情节无效。[5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相反,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不高的方林富炒货店,在法定情节之外酌定减轻处罚,更易被接受。[23]《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是对适度的法定化。
再如,《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第51条,等等。[21]当违反义务时,作为维护行政秩序的实效性手段,行政处罚通过制裁促使违法行为人不再犯、潜在违法行为人不敢犯。[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行初240号行政判决书。[41] 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呼唤更具包容性的监管理念,希冀政府处理好市场主体的负担适度公平竞争与创新保障三者之间的平衡。
[20]该学说是对相关规则的文义解释,旨在追求法的安定性。在此背景下,需积极助企纾困,在各个领域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60]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共同构成行政合理性原则,以约束行政裁量权。[20]参见施立栋:《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区分处罚》,载《法学》2019年第4期。
换言之,符合法的精神原则和行政政策的情节,即使未被规范明确列举,亦可考虑从轻或者减轻。不过,逸脱法定情节减轻行政处罚,在践行过罚相当原则的同时,也面临着侵越处罚法定原则的可能。
若违法行为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普遍不认同,或者丧失继续从事相关行为的经济能力,针对违法行为人的特别预防目的便无法达成。该规定所划定的刚性下限被认为过于严厉,成为达成合理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引发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同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同亦是促使潜在违法行为人不敢犯的重要因素。然而,相较于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面临着因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而被追责的更高风险。
(三)听证、集体讨论和备案程序的加持 尽管《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和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得以为酌定减轻行政处罚提供理据。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62][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页。若欲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愿意且敢于逸脱法定情节减轻处罚,还需推动尽职免责。
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这一观点亦得到官方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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